陸生申請入學
一、入學申請
1.大陸地區人民符合國內下列學制報考資格之一者得以申請:
(1)公立大學校院日間學制博士班、碩士班。
(2)私立大學校院日間學制博士班、碩士班及學士班。
2.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就學,應於大學校院招收大陸地區學生聯合招生委員會(以下簡稱陸生聯招會)規定期間,檢附下列文件向陸生聯招會報名,經錄取者,由學校發給錄取通知:
(1)入學申請表。
(2)大陸居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。
(須設戶籍於江蘇、浙江、福建、廣東、北京及上海六省市。)
(3)最高學歷證明文件或在學證明:
a.報考碩、博士班須取得大陸學、碩士學歷;如持大陸學歷,須為臺灣認可名冊所列之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:北京大學、清華大學、中國人民大學、北京理工大學、北京航空航天大學、北京師範大學、中央美術學院、中央音樂學院、北京體育大學、中國農業大學、中央民族大學、南開大學、天津大學、東北大學、大連理工大學、吉林大學、哈爾濱工業大學、同濟大學、上海交通大學、華東師範大學、復旦大學、南京大學、東南大學、浙江大學、中國科學技術大學、廈門大學、山東大學、中國海洋大學、武漢大學、華中科技大學、湖南大學、中南大學、中山大學、華南理工大學、四川大學、電子科技大學、重慶大學、西安交通大學、西北工業大學、西北農林科技大學和蘭州大學,共41所。
b.報考學學士班須設戶籍於上述六省市高級中等教育學校(包含職業高中) 畢業證(明)書者。
(4)報名前3個月內銀行所開立申請人本人、申請人父母或法定監護人之人民幣10萬元以上存款證明。
(5)學校所規定之其他文件。
3.入學作業流程:http://edu.ypu.edu.tw/files/11-1005-2635-1.php
二、寄發錄取通知
1.各校依簡章規定時間寄發錄取通知及大陸地區學生新生註冊須知(含「緊急事件授權同意書」)等資料。
三、學歷驗證
1. 陸生入學時,應檢附大陸地區、香港及澳門學校最高學歷,或外國學校最高學歷或同等學力證明文件及成績單正本,至各校所指定之業辦單位,以辦理學歷驗證,未繳交者取消錄取及入學資格;中、英文以外之語文,應檢附中文或英文譯本。
2. 不同地區學歷應符合教育部相關學歷採認規定:
(1) 大陸地區學歷:應依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辦理採認。
(2) 香港及澳門學歷:應依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規定辦理採認。
(3) 外國學歷:應依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規定辦理採認。
3. 大陸地區學歷採認流程:
(1) 學校需驗證學生之學歷是否符合規定,是否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、海基會驗證。
(2) 若陸生於來臺後尚未經海基會驗證,可由錄取學校統一收取經公證之學歷文件,代為向海基會申請驗證。
(3) 學校應彙整陸生完成公(驗)證程序之學歷文件,造冊報陸生聯招會彙整。
(4) 陸生聯招會將協助各校冊報教育部相關單位核發相關證明文件:
A. 大陸高等學校或機構學歷:冊報教育部本部,核發學歷甄試合格相當學歷證明;
B. 大陸高級中等教育學校學歷:冊報本部中部辦公室,核發高中(職)同等學力證明。
1.大陸地區人民符合國內下列學制報考資格之一者得以申請:
(1)公立大學校院日間學制博士班、碩士班。
(2)私立大學校院日間學制博士班、碩士班及學士班。
2.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就學,應於大學校院招收大陸地區學生聯合招生委員會(以下簡稱陸生聯招會)規定期間,檢附下列文件向陸生聯招會報名,經錄取者,由學校發給錄取通知:
(1)入學申請表。
(2)大陸居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。
(須設戶籍於江蘇、浙江、福建、廣東、北京及上海六省市。)
(3)最高學歷證明文件或在學證明:
a.報考碩、博士班須取得大陸學、碩士學歷;如持大陸學歷,須為臺灣認可名冊所列之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:北京大學、清華大學、中國人民大學、北京理工大學、北京航空航天大學、北京師範大學、中央美術學院、中央音樂學院、北京體育大學、中國農業大學、中央民族大學、南開大學、天津大學、東北大學、大連理工大學、吉林大學、哈爾濱工業大學、同濟大學、上海交通大學、華東師範大學、復旦大學、南京大學、東南大學、浙江大學、中國科學技術大學、廈門大學、山東大學、中國海洋大學、武漢大學、華中科技大學、湖南大學、中南大學、中山大學、華南理工大學、四川大學、電子科技大學、重慶大學、西安交通大學、西北工業大學、西北農林科技大學和蘭州大學,共41所。
b.報考學學士班須設戶籍於上述六省市高級中等教育學校(包含職業高中) 畢業證(明)書者。
(4)報名前3個月內銀行所開立申請人本人、申請人父母或法定監護人之人民幣10萬元以上存款證明。
(5)學校所規定之其他文件。
3.入學作業流程:http://edu.ypu.edu.tw/files/11-1005-2635-1.php
二、寄發錄取通知
1.各校依簡章規定時間寄發錄取通知及大陸地區學生新生註冊須知(含「緊急事件授權同意書」)等資料。
三、學歷驗證
1. 陸生入學時,應檢附大陸地區、香港及澳門學校最高學歷,或外國學校最高學歷或同等學力證明文件及成績單正本,至各校所指定之業辦單位,以辦理學歷驗證,未繳交者取消錄取及入學資格;中、英文以外之語文,應檢附中文或英文譯本。
2. 不同地區學歷應符合教育部相關學歷採認規定:
(1) 大陸地區學歷:應依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辦理採認。
(2) 香港及澳門學歷:應依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規定辦理採認。
(3) 外國學歷:應依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規定辦理採認。
3. 大陸地區學歷採認流程:
(1) 學校需驗證學生之學歷是否符合規定,是否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、海基會驗證。
(2) 若陸生於來臺後尚未經海基會驗證,可由錄取學校統一收取經公證之學歷文件,代為向海基會申請驗證。
(3) 學校應彙整陸生完成公(驗)證程序之學歷文件,造冊報陸生聯招會彙整。
(4) 陸生聯招會將協助各校冊報教育部相關單位核發相關證明文件:
A. 大陸高等學校或機構學歷:冊報教育部本部,核發學歷甄試合格相當學歷證明;
B. 大陸高級中等教育學校學歷:冊報本部中部辦公室,核發高中(職)同等學力證明。